山西省服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山西省服装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SHANXI CLOTH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山西省境内从事服装生产、技术、批发、营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反映会员呼声,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为服装行业服务,促进山西省服装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山西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郝庄正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调解会员纠纷,推行《服装行业诚信公约》;
(2)举办国内外服装专业展览,做好服装行业新产品、新战略、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为企业拓展市场;
(3)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承接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委托的服装策划、研究、咨询活动;
(4)表彰在创建、促进服装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组织服装生产、技术、营销培训,不断提高从事服装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5)编辑、出版符合本团体宗旨、工作职能的图书、报刊、资料汇编,办好山西服装网等;
(6)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和工作职能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活动;
(7)受委托接待国际间来访团组;
(8)发布服装交流信息,促进对外信息交流。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山西省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和遵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1)在山西省内取得工商管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
(2)与本行业相关的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3)对从事服装生产、技术、批发、营销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九条 凡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法公民,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1)从事服装生产、技术、批发、营销的工作者;
(2)与本会工作有联系有影响,或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会长审批;
(3)秘书处注册并给单位或个人会员发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4)获得本会的工作信息;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4)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向本会推荐会员;
(5)按期缴纳会费;
(6)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个人会员触犯刑法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担任大会主席。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等;
(3)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工作者;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三、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上述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的产生办法:
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经过团体会员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首届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理事。
二、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理事人选资格:
(1)长期从事服装生产、技术、营销、策划、研究、咨询工作;
(2)与本会工作有联系和影响,或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人;
(3)有精力、有能力行使理事职权。
四、理事会的任期: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五、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第1、3、5、6、7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三、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通过,报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由本会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主持各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5)制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6)本会会长为协会法人代表,对协会人事、财务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1)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3)受理事会的委托,决定会员的吸收;
(4)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5)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一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非营利性的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度1月份编制上年度阶段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省直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山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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